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桂昌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維國
被 告 全利工程行即郭文生
郭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萬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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