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240號
PCDV,110,補,1240,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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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葉富鈞 
被   告 陳明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
40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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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