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十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學
被 告 富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富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原告前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500 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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