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211號
原 告 廣展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琪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 告 張源福
張創為
國廣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9,164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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