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林麗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昇億
被 告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昇億
被 告 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聖勻
被 告 磊立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吉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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