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91號
PCDV,110,補,1191,2021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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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1號
原   告 林麗珠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昇億 
被   告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吳昇億 
被   告 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聖勻 
被   告 磊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吉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參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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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哲在基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磊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在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