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4號
原 告 邱莉萍
被 告 張紫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21,12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20,620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