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佳運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巍浩
被 告 胡秀合
莊鎮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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