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74號
PCDV,110,補,1174,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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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佳運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巍浩 
被   告 胡秀合 

      莊鎮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受益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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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運建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