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倪子嵐律師
被 告 泰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山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 萬8,4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 萬6,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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