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35號
PCDV,110,補,1135,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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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訴訟代理人 陳塘偉律師
      倪子嵐律師
被   告 泰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山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9 萬8,40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 萬6,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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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宇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