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22號
PCDV,110,補,1122,2021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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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葉其龍 
      葉齡文 
      鑫暐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賈筱惠 


被   告 陳媛貞 

      黃宗仁 
      黃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 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第77條之 2 第1 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債權之擔保 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 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6 亦有明文。而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訴請將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均 屬同法第77條之6 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最高法院90年度 台抗字第37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先位聲明第1 、5 項聲明與第2 、3 、4 項聲明間, 並無選擇或競合之關係,是此部分應予併算之。經核: ⒈聲明第1 項、第5 項聲明係請求確認被告陳媛貞就坐落新 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5307建號建物(下 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所設定擔保債權金 額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之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 )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被告陳媛貞應塗銷系爭抵押



權之登記,均係為排除系爭房地經設定擔保物權之狀態, 該二項聲明標的之經濟目的實屬同一。先位聲明第1 項請 求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部分: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為 400 萬元,而供擔保物即系爭房地之價額,依原告所提之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系爭房地110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 值每平方公尺14萬2,000 元,系爭房地之建物總面積為81 .34 平方公尺(參附表一),則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 價格為1,155 萬0,280 元(計算式:142,000 ×81.34 = 11,550,280),未少於擔保債權額,是本項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400 萬元。
⒉第2 至4 項係本票債權不存在而得受之利益,即以票據金 額總額為其訴訟標的價額即1,400 萬元(計算式:400 萬 元+210 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50萬元+20萬 元+350 萬元+110 萬元+100 萬元+100 萬元= 1,400 萬元)。故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800 萬元 (計算式:4,000,000 元+14,000,000元=18,000,000元 )。
三、原告備位聲明第1 、5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算同上述先位聲明 第1 、5 項;第2 至4 項訴訟標的價額核算同上述先位聲明 第2 至4 項。
四、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與備位 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相同,則本件原告之訴訟利益即以1,80 0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0,400 元,未據原告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萬 0,4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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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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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土地坐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
│號│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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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4,042 │40/10000 │
├─┴───────────────┴──────┴────────┤
建物標示
├─┬─────┬──────┬──────┬────────┬──┤
│編│建號 │建物坐落地號│建物門牌號碼│ 面 積 │權利│
│號│ │ │ │ (平方公尺) │範圍│
├─┼─────┼──────┼──────┼────────┼──┤
│1 │新北市板橋│新北市板橋區│新北市板橋區│總面積:71.99 │全部│
│ │區和平段 │和平段261 地│國慶路158 巷│層次面積:71.99 │ │
│ │5307建號 │號土地 │6 之1號2樓 │附屬建物: │ │
│ │ │ │ │陽臺:7.85 │ │
│ │ │ │ │雨遮:1.50 │ │
├─┼─────┴──────┴──────┴────────┴──┤
│備│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0000○號;面積:9,527.96平方公尺;│
│註│權利範圍:197/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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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