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72號
PCDV,110,聲,172,2021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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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丁文洲 
相 對 人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桂垹 
相 對 人 邱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七年度聲字第一五六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一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面額壹佰萬元壹張,准予變換為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 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106 條規定自 明。
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 3 年度甲類第5 期面額新臺幣100 萬元債券1 張,核與本院 因107 年度全字第40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物尚 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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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弘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