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裁判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138號
PCDV,110,聲,138,2021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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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王耀羚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退還109年度訴字第233號所繳納之裁判費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求退還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800元等 語。
二、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 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 文。經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3號訴訟事件即本件聲請人 與被告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為109年度訴字第233號第一審 判決,經於109年6月4日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 屬實。本件聲請人即該案原告並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撤回起訴,自不得聲請退還其已經繳納之該審級所繳裁判費 三分之二;且查本件亦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及第2 項所規定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或因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 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之情形存在,故原告請求退還已繳裁 判費之全額20,800元,自無可准許,應予駁回。又前揭確定 判決業已於判決主文中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聲請人應依法 向應負擔裁判費之人請求,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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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達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