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李孔超
代 理 人 劉元琦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筱芸
附 件:
一、請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4,080 元 (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 人,連同聲請人,合計3 人,暫 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3 ×10×51元=1,560 元);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 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具體釋 明債務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說明。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 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請人確認所有 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 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 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 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報之2 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 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預納郵務送達費。三、請聲請人提出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李○隆之「最新」之全戶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民國108 年8 月12日)起 迄今,期間如有財產變動狀況(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 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 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聲請清算前5 年內(即110 年8 月 12日回溯5 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 件(可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六、請說明聲請清算前5 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之負責人(依公司 法第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聲請人擔任 公司負責人此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應一併提 出該營利事業單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 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即108 年8 月12日起 至110 年8 月11日)」及「聲請清算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 請前2 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存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 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 明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 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可向中華民 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 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 、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 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請提出自108 年8 月份至迄今之每月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 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 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 金、買賣股票及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 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聲請人
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若為打 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㈢必要支出數額(自108 年8 月12日起至110 年8 月11日止, 及聲請清算迄今之支出數額,請分別製作):
⒈請聲請人確實檢視自聲請本件清算時所載目前每月之必要支 出費用,本於「盡力清償債務」之本旨,請就各項每月必要 支出費用逐項向本院說明聲請人「個人」每月之必要支出金 額為何?請聲請人就下列各項支出,至少提出「最近3 期」 之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例如統一發票、帳單、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封面暨內 頁影本或醫療費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不得僅以概括、籠 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製成表冊,並提出相關 單據並請補正說明有無其他人分擔上開生活支出?請據實向 本院陳報,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 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茲詳述如下: ⒉租金(含水電)8,800 元: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 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 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 明」,並請說明聲請人租屋及承租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 住於該屋?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 請敘明原因理由。另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降低房租之可能性 ,若否,請說明原因為何。又聲請人所提出房東蔡楊花子出 具之租金收入證明與上開所述並非相同,請說明此部分原因 。
⒊膳食費2,600 元:請說明每日每餐之消費金額,並說明計算 方式。
⒋交通費6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及提出每月實際支出單據 (如加油發票、悠遊卡儲值證明,抑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定 期票之購票證明)。
⒌瓦斯費200 元、雜支1,300 元:請說明計算方式,暨提出相 關證明為據。
⒍電信費580 元:請提出附有帳單收件人姓名之至少最近3 期 之電信費帳單。又本件是否有變更電話費方案或酌減通訊費 用之空間?若有,請提出修正後之電話費數額。若否,請說 明原因為何?
⒎如有固定之醫療、稅賦開支或其他支出在內之必要支出數額 ,亦請詳列具體項目及金額並製作成表冊,暨提出相關單據 (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八、請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製作親屬系統表,有無依
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如有,請說明人數及其姓名?與聲 請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 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又聲請人主張扶養子女李 ○隆每月7,000 元等情,請提出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 金額及支出單據等。並說明分擔扶養上開義務之人為何,及 每月分擔金額為何,或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暨提出上開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及受扶養人之近2 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受扶養親屬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 存摺等)之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人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 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依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 載,其收入顯不足以支應支出,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 2 年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 ?如有,亦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 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
十、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釋明文件。
十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迄今,有無遭第 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 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 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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