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0年度,136號
PCDV,110,消債清,136,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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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林郁芯(原名:林玉婷)

代 理 人 趙佑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 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3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4 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43元計算:(3+1 )×43×10=1,720 元】。二、如有委任代理人(趙佑全律師),應提出勾選是否有特別代 理權之委任狀,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 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提 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 後)。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前,有無財產變動狀 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陳報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起迄期間、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 人姓名等)。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 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 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清單。
五、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 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 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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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