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73號
PCDV,110,消債更,73,202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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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謝惟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附件: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29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 人, 連同債務人,合計3 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2+1 )×43×10=1,290 元】。
三、聲請人聲請前2 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 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四、請補正說明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謝豐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及107 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五、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 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 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 另應提出對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之債務存在及借還款紀錄之 證明文件。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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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