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李欣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預納郵務送達費86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
10份,每份43元計; (1+1)×43×10=860);並指定倘預納
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
摺封面影本)。
三、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民國110 年8 月15日)回溯5 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四、提出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係何時及何原因
負債總額共35萬9,083 元。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8 年8 月17日起至110 年
8 月1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
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陳報聲請前2 年(自108 年8 月17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
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
及轉帳明細等,並請詳為說明聲請人何時於何地打零工?所
稱零工之內容及薪資計算方式各為何?倘有更正,並應提出
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 規
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
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並應
釋明聲請人個人確實有支出超過依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標準計
算必要支出之必要。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
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
本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
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
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九、提出受扶養人林秀梅之國稅局財產、最近2 年所得清單及2
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
紀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暨聲請人
實際支出扶養金額之證明文件。並聲請人確實有分擔超過依
臺灣省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必要支出之必要。
十、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 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
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
權)。
十一、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
人及地址)。
十二、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之具體可行償債計畫(
包含聲請人是否有固定收入、有無可供擔保之人等,及每
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