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328號
PCDV,110,消債更,328,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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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張柏年

代 理 人 陳福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9 條第2 項定 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2月14日遞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 請更生,嗣經以無管轄權為由,於110 年6 月18日裁定移送 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 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 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5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 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5 + 1 )×10×43=2,580 。
二、查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及「更生聲請狀」分別提出「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且雖均載明自106 年7 月26日起至 109 年7 月15日止,從事計程車司機之營業活動等語;惟其 於前者稱平均每月營業額為60,000元,於後者又稱平均每月 營業額為70,000元,究竟聲請人擔任計程車司機平均月營業 額為何?其算得每月平均營業額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請 釋明之。
三、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及「必要支出」 個別之總額為何?另依聲請人所稱之每月營業收入,顯不足 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及扶養費,故請釋明聲請人聲 請前二年如何支應其每月生活所需及扶養費?是否有漏未陳 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




四、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 明文件。
五、請陳報包括聲請人及其子女張○齊張○倢之戶籍謄本(記 事不得省略)。
六、聲請人稱有扶養張○齊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12,000元(包括 生活費6,000 元、交通費1,500 元、健保費700 元、保險費 3,500 元),扶養張○倢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19,000元(包 括生活費6,000 元、健保費700 元、保險費3,500 元、交通 費1,500 元、學費每年15,000元),請就個別支出細項,提 出相關繳費單或收據,若有無法提出書面單據者,則請釋明 之;另就上開費用,請說明聲請人前配偶每月負擔之扶養費 數額為何?
七、請提出足以佐稱聲請人每月有支出「租車16,000元」、「車 位1,500 元」、「加油費16,000元」、「房租12,000元」、 「勞健保2,000 元」、「水電、通信及瓦斯4,000 元」之繳 費單、收據、房屋租賃契約書等文件。
八、請陳報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九、據聲請人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 該年度領有「優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200,000 元」之原因為 何?109 年度及今年是否仍領有該筆收入?
十、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及其價值。十一、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 ?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 帳證明文件。
十二、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 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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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良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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