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劉維森
代 理 人 周碧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 年3 月22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 調解不成立,於110 年6 月22日另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 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 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麗莎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 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6 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 人,暫以每人10份 ,每份51元計算:(6+1)×51×10=3,570元。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 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 調解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 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 段000 號4 樓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 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得分擔家庭 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 、低收入戶補助、疫情紓困申請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前二年即自108 年6 月2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 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 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
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 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之收入情形,即自 108 年6 月22日起至110 年6 月2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 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 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 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 件釋明其說。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 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 ,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 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應 提出最近6 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 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 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 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 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七、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每月必要支出為膳食費7,500 元、日常用品及衣物等費用1, 000 元、水費250 元、電費1,000 元、瓦斯1,400 元、交通 費1,800 元、勞保費663 元、健保費447 元、誠實險120 元 、勞退提撥1,726 元、行動電話及網路費3,499 元等項,共 計19,405元,是否仍係目前之支出情形?並請補正提出實際 支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 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 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應說明每月電費、瓦斯費、交 通費、行動電話及網路費支出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 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 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 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另依聲請人提供之薪資明細所 載,每月由公司提繳1,726 元退休金,而聲請人並無自行提 繳,請就每月勞退提撥1,726 元支出必要性為詳細之說明。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8 年6 月22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 ,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 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 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一○、請補陳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08 年6 月22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 、執行名義,以及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之金額,並提出相 關資料到院。
一一、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 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 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 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二、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 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
一三、本件聲請人雖有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 ,惟聲請人未於委任人之欄位簽名,請補正提出具有聲請 人簽名之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