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122號
PCDV,110,消債更,122,2021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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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張智惠 

代 理 人 黃匡麒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智惠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 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 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 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 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1 項、第7 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 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 條例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現任職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 下稱國泰醫院),每月薪資約為2 萬0,008 元,名下無任何 財產,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187 萬7,200 元,未 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於民國109 年12月9 日與最大債權銀行即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進行前置協調解序而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每月薪資扣除必要生活費用,無法清償上開債務, 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於109 年12月9 日向本院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因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人壽意見不 一致而調解不成立等情,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10 年1 月27日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見司消債調卷第9 至11、39頁)在卷可稽,並經 本院職權調取109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80號卷宗核閱屬實, 堪可採認。
㈡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陳報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 務總額約為187 萬7,200 元,惟核對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見司消債調卷第9 至11、38 頁),其債務總額應為442 萬8,683 元。 ㈢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聲請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聲 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 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見司消債調卷第12、16至 19頁反面)為證,堪信為實;聲請人之收入部分,依聲請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總處108 、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見司消債調卷第13至15頁),其2 年間收入 共為50萬264 元,惟上開資料僅係作為報稅之用,依其陳報 每月平均薪資約為2 萬0,008 元,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國泰世華銀行華江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為憑(見司消債調卷 第6 、16至20頁反面),又聲請人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代 理,聲請人應已明瞭陳述不實將遭受之不利益,故本院暫以 2 萬0,008 元列計其每月收入。
㈣關於聲請人之必要支出:聲請人49年出生,目前居住於新北 市板橋區,平均每月收入所得約2 萬0,008 元,扣除每月3 分之1 扣薪後之餘額僅約1 萬3,339 元【計算式:2 萬8 元 -(2 萬8 元×1/3 )】。核以110 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用1 萬5,600 元,則聲請人之薪資餘額顯已不足負 擔。以其目前收支狀況,顯將無力清償,堪認有藉助更生制 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 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復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 項、 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 ,應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更生程序開始後,聲請人之更生方案仍須由債權人會議可決 或由法院裁定認可後方能實行,倘更生方案未能經債權人會 議可決或經法院裁定認可,將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開始 清算程序,此恐非有利於聲請人,是請斟酌以最大還款誠意 ,擬定足為債權人接受或足供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俾 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0 年8 月16日上午11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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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