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非調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鄭瑋文
相 對 人 黃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依家事聲請狀,請求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
3,744,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
,應徵費用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