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0年度,204號
PCDV,110,家救,204,2021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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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救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顏璻涵 
相 對 人 高鈺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認領子女 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調字第659號受理在案。因聲 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有勝訴 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 聲請人提出新北市三重區低收入戶市府核定核定名冊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7年至109年度間之財產所得, 查知聲請人於上開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7,991元 、2,000元、155,355元,且名下僅有汽車1筆,此有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足認聲請人應為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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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