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66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 對 人 孫樹蓮
趙惠芬
趙正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趙學堯(男、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 ,被繼承人於107年5月3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及子女,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 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年5月31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 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本院債權憑證及本票影本附卷 可憑。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核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如向本院聲 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 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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