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481號
PCDV,110,司繼,2481,202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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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481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李順珠 


      詹富證 

      詹明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詹益文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05年8月1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 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三、查相對人等係被繼承人詹益文(男、31年4月21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及子女,為繼承人,被 繼承人於105年8月1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債權憑證影本1紙附卷可 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 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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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