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358號
PCDV,110,司繼,2358,202108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358號
聲 請 人 盧俊傑 


      盧馨妤 

      盧憶雯 


      張淑貞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盧志明之除戶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並
   註明出生年月日、存歿。如無,亦請註明;聲請人前所提
   出之繼承系統表誤載為「盧俊傑」之繼承系統表)。
 五、聲請人之印鑑證明正本(須與聲請狀上之印文相符)。
 六、陳明盧郁宸是否聲請拋棄繼承?倘欲聲請,請補正下列事
   項:
  ㈠填具拋棄繼承聲請狀(其上請註明原案號:110年度司繼
   字第2358號,聲請人前所提出之聲請狀並未載明盧郁宸
   聲請人)。
  ㈡盧郁宸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盧郁宸之法定代理人盧俊傑、陳乃菁應於本裁定所附之切
   結書影本上補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聲請人前所提出
   之切結書不能清楚辨識印文);陳乃菁並應提出印鑑證明
   正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