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0年度,241號
PCDV,110,司簡聲,241,202108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簡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子緯(原名:張鎮驛)間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 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 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子緯(原名:張鎮驛)為公示送達, 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在高雄市湖內區,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