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921號
聲 請 人 黎博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黎李標梅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有關 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11條規定甚明。如聲請人聲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 向相對人聲請發本票裁定時,相對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 條所規定之情形而無法補正,法院即應裁定駁回之。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黎李標梅為本票裁定,經查相對人 已於民國110 年4 月3 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非訟事件 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