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91號
PCDM,89,聲,91,200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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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一三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淨重肆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一五五號被告秦連居、巫國永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所查扣之安非他命淨重四公克係屬違 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應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 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 第二一六九號解釋亦足資參照。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四公克)係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應予沒收並銷燬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規定,聲請人雖疏未併 為銷燬之聲請,惟核其聲請意旨與上開規定亦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靜茹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旭家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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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