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178號聲 請 人 鄭伃均 相 對 人 鄭富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 聲請狀記載自提示日起算,但未記載提示日之 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