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5973號
聲 請 人 黃昱達
相 對 人 張思瑜 址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 本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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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無利息 110年度司票字第59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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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台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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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8年9月13日│5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CH108290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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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8年9月13日│500,000元 │108年9月27日 │CH1082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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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8年7月31日│3,0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WG3068501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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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8年9月13日│5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CH108289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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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8年9月13日│500,000元 │108年9月30日 │CH1082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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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8年9月13日│5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CH108287 │ │
│ │ │ │為見票即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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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