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94號
PCDV,110,司拍,294,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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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毓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峰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徐泰彬間聲請拍賣
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 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 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 不動產所在地係在基隆市七堵區,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建物及 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此部分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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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