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韓立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志仁律師(法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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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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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附卷可稽。查本院於清算 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 比例及方法,且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已確定,並由本院 依該分配表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民國110年6月5日 之裁定代替決議、公告分配表暨認可分配表裁定、本院保管 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