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7047號
PCDV,110,司促,27047,2021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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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04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錢庭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錢庭妤於91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0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61,620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21,571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39,195元整
  、已到期之利息15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
  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
  額之部份,計新臺幣60,766元自11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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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