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924號
債 權 人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聲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
緣相對人聲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起
,申請使用聲請人之電信服務,此有用戶申請書影本可稽。
聲請人依約開通電信服務提供相對人使用後,相對人即應於
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向聲請人繳納電信服務費用,詎料
相對人累計數期帳款未全繳納,共計積欠新臺幣$364787元
整,且經聲請人數次催討皆未置理。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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