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820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廖建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捌仟零伍拾捌元
,及其中陸萬柒仟伍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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