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7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莊萬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及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零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
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萬福於 90年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95年7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9,299元整未為清
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
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17,046元自95年9月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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