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765號
PCDV,110,司促,26765,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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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7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債 務 人 何晋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叁佰肆拾捌
  元,及其中玖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
  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叁佰零肆元
  ,及其中貳萬壹仟叁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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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