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7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許添棟
債 務 人 何晋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叁佰肆拾捌
元,及其中玖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
壹佰伍拾元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叁佰零肆元
,及其中貳萬壹仟叁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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