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716號
PCDV,110,司促,26716,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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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71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甯凱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玖仟壹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
   點三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肆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計
   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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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