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639號
PCDV,110,司促,26639,202108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6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珮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壹仟叁佰伍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