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474號
PCDV,110,司促,26474,202108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頂臺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擇蘭 


債 務 人 陳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七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