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423號
PCDV,110,司促,26423,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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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2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李啟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伍仟叁佰伍
  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
  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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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