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22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債 務 人 高詩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
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零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一計
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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