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422號
PCDV,110,司促,26422,2021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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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22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 
非訟代理人 吳俊輝 
非訟代理人 林咸亨 
債 務 人 高詩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
   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叁拾柒萬零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一計
   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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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