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六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簡金坤
被 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簡金坤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簡金坤因被告乙○○偽造貨幣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 二十三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茲以被告乙○○於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三二0三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一萬元沒入等語。二、聲請人前項聲請,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被告戶籍謄 本各一紙、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各二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甲○金壬 八八執字第三二0三號函、具保人送達證書各一紙等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意旨尚 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談 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彭 麗 紅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