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245號
PCDV,110,司促,26245,2021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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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宋威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健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198
  780372648,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05日止累計53,877元正未給
  付,其中49,868元為消費款;3,109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62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宋威澔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9868 元│     │8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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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