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89年度,233號
PCDM,89,聲,233,200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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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立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扣案之安非他命三包(重壹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國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八十七年度偵字第 二五八九七號),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本 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三包(重一.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 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爰依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之等 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 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安 非他命三包(重一.七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 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 大 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興 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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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