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6170號
PCDV,110,司促,26170,202108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17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陳至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民
  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