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17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陳至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元,及自民
國(下同)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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