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612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洪皓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
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
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故請求予以限
縮,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申請變更名稱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並經財政部民國90年8 月14日台財融( 二) 字第00902882
33號函核准在案,合先敘明。
㈢、按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 號令「發卡機構因持卡人
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而約定向持
卡人收取違約金時,發卡機構對其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
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 元、400 及500 元。」
㈣、相對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聲請人之債權
金額為807079元,然相對人分別繳息至97年6 月3 日及96年
11月9日即未再繳款,相對人未依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
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之約定,債務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
回復原契約利率清償,原契約為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7
8.46%)及信用卡契約(占協商債權21.54%)。
㈤、相對人於民國94年1 月14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
,貸款總額為新臺幣87萬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1月14日清
償,利息按年利率9.99%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7年6
月3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
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㈥、相對人於民國90年5 月7 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
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
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
須於該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
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按約定條款所載自
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900元整,違
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然相對人前於民國95年11
月起,即已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二期未繳
足最低應繳金額,本行已於96年1月24日依本行約定條款第
二十一條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之規定,終止其期限利益。
㈦、相對人至民國96年11月9 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77756
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77756 元為自90年5 月7 日起至
民國96年11月9 日止之消費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61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皓瑋 │民國97年6月4│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662,07│ │日 │ │ │
│ │2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皓瑋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77,756│ │1日 │ │ │
│ │元 │ ├──────┼──────┼───────┤
│ │ │ │民國96年11月│民國104年8月│年息20% │
│ │ │ │10日 │31日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洪皓瑋 │民國97年7月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62,07│ │日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洪皓瑋 │民國96年11月│至清償日止 │逾期第1期計付3│
│ │77,756│ │10日 │ │00元違約金、逾│
│ │元 │ │ │ │期第2期計付400│
│ │ │ │ │ │元違約金、逾期│
│ │ │ │ │ │第3期計付500元│
│ │ │ │ │ │違約金,違約金│
│ │ │ │ │ │之計收最高以連│
│ │ │ │ │ │續三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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