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建宇兼陳聰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李雅慧即陳聰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建良即陳聰能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韻之即陳聰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李雅慧即陳聰能之繼承人、陳建良即陳聰能之繼承人
、陳韻之即陳聰能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聰能之遺產
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建宇兼陳聰能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捌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建宇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陳聰
能(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6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1,360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 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陳聰能已於民國107年08月05日辭世,債務
人李雅慧、陳建良、陳韻之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
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
陳聰能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三)詎債務人陳建宇自民國110年04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8,842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雅慧、陳建良、陳韻之既
為被繼承人陳聰能之法定繼承人,應在其擔任連帶保證人之
金額(8,842)元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繼承相關資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64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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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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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雅慧即陳│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百分之○點│
│ │8842元│聰能之繼承│3月01日起 │7月25日止 │九 │
│ │ │人、陳建宇├──────┼──────┼───────┤
│ │ │兼陳聰能之│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繼承人、陳│7月26日起 │ │九 │
│ │ │建良即陳聰│ │ │ │
│ │ │能之繼承人│ │ │ │
│ │ │、陳韻之即│ │ │ │
│ │ │陳聰能之繼│ │ │ │
│ │ │承人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雅慧即陳│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842元│聰能之繼承│4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人、陳建宇│ │ │百分之十,逾期│
│ │ │兼陳聰能之│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繼承人、陳│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建良即陳聰│ │ │之二十計算 │
│ │ │能之繼承人│ │ │ │
│ │ │、陳韻之即│ │ │ │
│ │ │陳聰能之繼│ │ │ │
│ │ │承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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