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5943號債 權 人 葉泰順 債 務 人 謝一如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以債務人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10樓之3 建物之所 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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