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805號
PCDV,110,司促,25805,2021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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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8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汪政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汪政偉於民國109年05月11日日向聲請人訂借勞
  工紓困貸款一筆、金額新臺幣100,000元、期限3年,約定於
  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
  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1日平均攤還本息,借款
  利息按年率1.845%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加計加碼年率1.0%訂定,且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
  貼利息,自第2年起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
  ,如經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
  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 詎債務人汪政偉自民國109年12月1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依勞
  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
  作業須知第15條:貸款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
  3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戶籍謄本、利率資
  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2580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汪政偉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 │
│  │100000元│     │2月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汪政偉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100000元│     │2月12日起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  │    │     │      │      │期數為九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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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