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709號
PCDV,110,司促,25709,2021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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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709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何偉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零陸佰陸拾
  柒元,及其中玖萬玖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
  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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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