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25702號
PCDV,110,司促,25702,2021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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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570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劉芷綾即劉瑞瑛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芷葳即劉瑞瑛之繼承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欣妮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瑞瑛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
  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國110 年1 月20日修正、110 年7 月20
  日施行之民法第205 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
  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末按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
  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
  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 條亦有
  明文。是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0 年7 月20日以後利息請求之
  利率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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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